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境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当人行横道设置有信号灯时,违反信号灯指示将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若无信号灯之设,作为机动车辆应尽到礼让行人之义务,并确保在进人此区域前已提前减速缓行;
再者,对于电动自行车穿越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而言,如未下车推行,则需承担次要责任,而机动车辆则需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若电动自行车已下车推行,那么机动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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