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反规避、对等原则与其他
《反补贴条例》第54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显然,这仅仅是对反规避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尚缺乏详细规则。
《反补贴条例》第55条规定了对等原则: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反补贴条例》还规定: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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