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种类如下:
1、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处罚种类
(1)财产罚
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
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诫罚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作出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作出相应级别的行政处分的决定。
2、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特点
(1)违法性
应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医疗行政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须遵守,违反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主体特定性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来承担。非医务人员或非医疗机构是无须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3)追究责任主体特定
行政责任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即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能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究。
当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投诉,卫生行政部门查清、审核后,若属实,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追究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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