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修宪程序对宪法的内容和条款所进行的调整、删改、变更、补充的行为过程。狭义的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在实施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宪法本身条款的缺陷,导致继续执行遇到困难,而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内容和条款作出书面变更的活动。广义的宪法修改,除了这种直接变动宪法文本的“有形修改”外,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及其其他方式,在不变动宪法文字的情况下,使宪法的涵义发生实际上的变化的“无形修改”。如上所述,宪法修改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含义,两者在修改方式及表现形式方面各有不同。
狭义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包括: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这种修改不同于宪法的重新制定,它在不改变原有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宪法的其他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更新。宪法的全面修改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不利于宪法基本价值的保障。
(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宪法修正案是部分修改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将以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改内容按前后顺序以条纹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具有独特的优点,首先,它能够及时、灵活、简便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可以反映宪法内容变化的轨迹。其次,它能够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足之处在于,新旧条文混杂,使宪法在结构上显得散乱欠严谨,不利于普通公民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尚未深入人心,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宣传。
广义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包括:
(1)立法修改。这是一种间接的、特殊的修宪方式,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门的法律决定或者在有关的法律中对宪法的原有规定作修改补充,但不改动宪法原文.
(2)无形修改。是指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这主要是指成文宪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又不能或不希望修改宪法的情况下,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宪法惯例等方式,实际上改变了宪法的内容。在我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中对国家制度做的政策调整所涉及宪法内容的变更,实际上也可视为无形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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