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满足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规定,而且明确得到户口原籍集体和户主的同意接纳,那么当事人便可顺利回到原籍进行户口登记。在该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所需的相关材料:
首先,基础证件与资料方面,包括当事人的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由迁出地集体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现证明以及由户口迁入地集体及户主开具的同意接受说明;
其次,涉及到的其他证件及资料如申请人的迁移户口申请表,阐述此次迁移的具体原因,此外还有买房方式迁入(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人才流动(提供合法劳务合同),夫妻投靠(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
最后,以上所有材料准备完毕后,携带上述所有材料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公安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同时销毁原有户籍常住户口信息。
然后,申请人带着已办理好的迁移证以及已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公安局户籍科进行户口登记申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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