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年收入(元)
租金
≤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1元(电梯楼1.2元)
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
4.98元
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80%)
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比例计收
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
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比例计收
注:拥有汽车(非营运)的保障对象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保障对象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比例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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