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肇事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关的交通费用。此处所称的交通费用,是指由于受伤者及其必要的陪同护理人员为了就医或转诊而实际产生的、用于交通方面的相关支出。这部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置税、公路养护费、车船使用税费、过桥过路费、燃油消耗费、保险费用以及日常的维修与保养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