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地区,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会见涉嫌犯罪或者被指控为罪犯的被告(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整个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下述五个重要步骤:
首先是进行委任律师、其次是申请会见、第三步则是审批会见、紧接着进入到实质性的会见阶段以及最后的会见记录及保密工作。具体而言:
1.首要步骤便是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可以选择委任一位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同时,该律师必须具备合格且合法的执业资格证,并需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递交正式的委托手续申请。
2.在获得了委托人的委任之后,律师便应向负责调查此案的侦查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会见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律师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等等。
3.在收到律师的会见申请之后,侦查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得到批准,他们将会确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4.在获得批准之后,律师应当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见。在会见期间,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询问案件的详细情况,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但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干扰侦查活动的行为。
5.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会见笔录,并且严格保守当事人的陈述内容以及所提供的证据信息的机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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