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阅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情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抄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征收税款。
全文2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