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新闻提示:自己的企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心里没底,于是就将可能被其侵害的企业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审理确认自己没有侵权。8年前,市中院受理的这起案件,开创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
无故成被告,乙很有意见
2000年9月15日,苏州甲生物工程实业公司将同行苏州乙保健品公司告上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甲没有侵犯乙的专利权。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很奇怪:既然没侵犯专利权,还打什么官司?
原来,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甲的经销商发函,称甲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乙的龟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
收到函件后,甲虽然再三解释并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但很多经销商还是停止了销售,导致甲损失惨重。
甲认为,其产品配方及制备方法和乙的发明专利不同,并没有侵权,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生产的龟蛇粉不侵权。
接到法院传票,乙很诧异,因为乙并没有说甲侵权,甲不应把乙拉进官司,法院也不应受理。
受不受理,一直请示到最高院
那时,全省知识产权案件都在南京中院审理,此案被分到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
官司如何审?法官也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驳回此案。理由是,如果甲没有侵权,就不需通过诉讼予以明确;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予受理;第三种观点是个折中方案:基于专利事务所向甲的经销商发出过警告函,甲可告乙侵害商誉。
3种观点好像都有道理,但谁也说服不了谁。由于该案是全国首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市中院依层级向上请示。直到两年后的2002年7月12日,最高院才作出批复,要求受理此案。
可这时,甲却撤诉了。原因是甲的经销商看法院没有任何说法,就纷纷恢复了销售。
没有最终判决,却有里程碑意义
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当时的主审法官姚庭长说,本案中的甲,由于收到过警告函,认为自己继续生产销售,将冒很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在乙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从侵权的威胁之下解除出来。
此案虽没有最终判决,但在法学界却引起极大反响。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首次在我国确定了请求不侵犯专利权制度的建立,即民事主体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它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创了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先例,开拓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该案的审理,创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新案由,并由此引申出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等案由,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一个全新的请求确认不侵权的案件类型,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达到了国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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