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一般不允许反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国家对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受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情况。
律师补充:
工伤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对于自身法律权利的了解明显弱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且没有经验的一方,很多情形下劳动者往往违背真实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限度的协议,如果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比法定标准低很多,就可以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撤销。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其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其他款项,应当适当从宽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比法定标准低多少构成显失公平,可以从赔偿数额与法定数额的差额及比例、劳动者的受伤害程度、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急需治疗、劳动者的文化程序、是否寻求法律帮助、有无进行工伤认定、鉴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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