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的概念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9:22:42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对中介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中介合同的概念是双方约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按照另一方的指示和要求,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在中介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中介的目的是将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起来,为交易后获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提供便利。无论是哪种中介,中介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是充当交易双方介绍和协助的中介。

中介合同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或法人,中介人只能是经国家有关机关登记批准从事中介业务的法人或公民。

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中介业务可以是仅为委托人提供签约机会的报道中介,也可以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介绍或提供签约机会的媒体中介,或者包括报道中介和媒体中介的中介活动。所谓报告签约机会,是指中介机构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寻找和寻找信息报告当事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将这种中介称为报告或指示中介;所谓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中介人不仅要向委托人报告签约机会,还要进一步与委托人和第三人打交道,促进合同的形成。《德国商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将这种中介称为媒介中介。在两种情况下,只有中介活动成功,合同成立,中介才能获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报酬。中介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是简单的商品经济,任何人都可以充当中介。在欧洲中世纪,中介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自由主义到干涉主义,国家对其产业进行控制,使中介具有公职人员的性质。例如,根据《法国商法典》,中间人有两种:一种是特权中间人,由政府任命,担任具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公务员职务;另一种是第一人以外的中间人。英国的中间人只有在当地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中间人是一种官员。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迅速发展,中介活动又开始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都采用完全自由经营原则来调整中介活动的法律关系。在德国民法典中,中介活动首先被定义为一种民事合同。此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事法典和民商法都从理论上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另一方面,民法与商法相分离,对媒体进行规制。我国采取不区分的立法体例。(1)中介合同的目的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便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表现为有机会报告合同或以合同为媒介。中介合同的客体是中介活动的结果,其目的是通过中介活动获得报酬。中介人的活动只有在帮助客户和第三方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时才有意义。(2)中介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无论是哪种中介,中介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之一。中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充当当事人之间的中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之间的具体协商而第三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它只起到介绍和协助交易双方的作用。中介合同的本意性是指只要委托人和中介人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中介人就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调解,一旦中介人的活动取得了效果,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而合同成立后,无需将实物交付作为合同立法的关键要素。

居间合同的双重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成立后,有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非正式性质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协议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例办理。(4)中介合同可予赔偿。

中介人从事收取报酬的工作。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中介支付报酬,作为对中介活动的奖励。促使他人无偿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中介合同,而是服务活动,行为人不承担中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异同:委托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括托管、委托、中介、委托等多种合同。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对象是劳务,而不是交货。但它们有自己的特点。

中介合同、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1)中介合同的中介人限于报道签约机会或媒体签约,其服务范围有限。只介绍或者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中介人本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属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委托合同的一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这些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归因于客户的,而不是直接归因于客户的。(二)代理合同的中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具体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人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赔偿,居间人是合同的居间人时,可以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取得赔偿;佣金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佣金合同是有偿的有偿合同,但佣金代理人只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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