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将宣告无罪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吗?
需要,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人人和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及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被告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局以上的行政机关且拟判决其败诉的行政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除外)及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十)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需要哪些材料?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应当有书面汇报材料。其中讨论案件的书面材料,应当做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准确,说明问题完整,拟处意见明确。
提交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讨论案件的概要;
(二)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四)合议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五)存在问题及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提交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有两种以上处理意见的,必须表明哪种系倾向性意见。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事项的汇报材料,承办人打印后,于会议前三日统一交研究室登记。研究室负责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二日将汇报材料分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知与会时间。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阅读汇报材料,全面了解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并可以口头方式向有关承办人了解情况。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决策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的所有的重大案件,例如法官在审判时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以及终身监禁等的刑罚的,就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且审判委员会还肩负监督审判员处理案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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