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查继承人的步骤
一切都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通常而言,公正机关并不会自动进行深入调查,除非在其看来存在诸多疑虑、矛盾、争议或者其他与公正手续相背离的现象。
然而,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交之相关资料之合法及真实性的负责义务仍然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将按照以下顺位继承进行:
(一)首先是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其次是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传承开启之后,将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依次接替,至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倘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没有人能够承继,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传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公证处公证之后房产过户还需要哪些手续
继承人在取得公证书之后,继承人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公证之后需要过户的,继承人要带上相关资料,例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还有继承人身份证件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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