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不幸事件中,几位具有继承关系的当事人相继离世,倘若无法准确判断其逝世时序,则应顺理成章地假定其中无其他继承人之一者率先离开人世。
若所有死者均存在其他继承序列,则需根据各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进行考量,推定长辈为先故之人;
如果诸位继承人的辈分相仿,则可视为大家同时辞世,彼此间不会产生任何继承权的交织冲突。
具体而言:
1.遗产分配过程启动之后,首先需要确认各位离世者是否留下明确的遗嘱。
若遭遇遗嘱的存在,应遵循遗嘱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遗产分配事宜;
若未发现遗嘱的踪影,方可依照既有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一难题。
在法定继承环节中,若涉及到既有位于第一继承排序(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至亲家属)之人,则该部分遗产应交由这些人来继承;
若第一继承序列无人可继,方可转而考虑由位于第二继承排序(如亲兄弟姊妹、祖父母甚至外祖父母等旁系亲属)之人继承;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行辞世,成为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的,允许他们前来代位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提前走完人生路途,他们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
对于那些失去伴侣并自愿承担起主要赡养责任的女性来说,无论面对公公或者婆婆,还是岳父或者岳母,只要履行职责相当到位,她们都能被纳入第一继承序列之中。
2.若既有以上的各类继承人群,又无任何此类亲戚参与到这场悲剧当中的话,那么所涉的遗产全部将归属为国家所有;
另外,若亡者生前曾加入集体所有制组织,那么所有这类人口中所留下的遗产,便应当归入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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