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江先生用餐时食物中毒,遂向餐厅索赔。该餐厅没有将江先生的食物予以封存,因此无法在法庭上举证。近日,昌平法院判令餐厅赔偿顾客2000余元。
今年5月4日晚6点左右,江先生到位于昌平区东小口地区的一家餐厅用餐。在进餐时,江先生发生头晕、胸闷、憋气等现象。5月5日,江先生将部分呕吐物及保存的所食食物样品送医院做检测。医院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检测到亚硝酸盐和苯甲酸。江先生遂起诉要求餐厅赔偿自己医疗费、毒检费等共计7000余元。餐厅方辩称,江先生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但法院要求举证时,餐馆称没有封存江先生用过的食物。
昌平法院认为,餐厅未保留相关样品,而江先生将自行保留的食物样品送检,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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