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虚假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公司依法实行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抽回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伪造虚假的公司与股东的基本关系、买卖关系,(二)以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三)抽回部分或者全部注册资本中的建筑物、厂房等非货币性部分,验资后
为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对于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其他非货币性部分,应当提取货币性出资并补足。
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提取其部分或者全部货币性出资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12章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报送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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