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具体内容如下:
1、大气;
2、水;
3、海洋;
4、土地;
5、矿藏;
6、森林;
7、草原;
8、湿地;
9、野生生物;
10、自然遗迹,人文遗迹;
1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2、城市和乡村。
环境保护具体措施如下:
1、空调冬18夏26,全国节电上亿度;
2、灯泡换成节能灯,用电能省近八成;
3、垃圾分类不乱扔,回收利用好再生;
4、不用电器断电源,节电10%能看见;
5、对高耗能企业鼓励安装节能设施;
6、其他措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什么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
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具体包括:
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2、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抵制等;
3、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4、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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