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2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除没收其通过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制造、销售赌具者。
第四条对查获的赌具和赌博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五条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或者协助公安人员捉赌有功者,予以表扬、奖励。
第七条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根据情节,依法从重惩处。
第八条冒充公安人员捉赌,劫掠赌款或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九条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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