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租后抵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主张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先租后抵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们一般把租赁权的这种特性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承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而优先受偿权要想实现抵押财产一定要“流通”出去,权属一定会转移。
租赁权是针对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所设定的权利,而抵押权是针对抵押物的交换(流通)价值设定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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