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家暴后如何为离婚案件提供证据
1.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通过电子设备记录的各种视听资料;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二、因家暴要离婚受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是什么
家暴的这些特点,导致的后果就是取证难,取证难的原因有:
1.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
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着某种利害关系,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特别是在孤证的情况下,证明效力就大打折扣。
2.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里,历来顺受,一直忍受侵害,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无可忍时才发现以前的证据都是零。
3.暴力行为的隐秘性。
家庭本来就是一个人生活的私秘空间,在这个私秘空间内发生的事情就更带有隐秘性,而暴力的产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种隐私引起的,发生了家庭暴力当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根本就没有第三人知晓。
4.法律意识淡薄。
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被侵权了,不寻求救助。没有采取拨打110,到正规鉴定部门鉴定伤势,向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上访等救助方法。如果有关部门介入了,就有相关的证据保存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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