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子还会到公安局吗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案件被法院退回检察院时,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返回到公安局。
这是因为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件,主要是基于案件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存在特定情形,需要退回检察院进一步处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会回到最初的侦查阶段,即公安局。
2.当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此时,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进行其他处理。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这并不意味着案件会重新进入侦查阶段,而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种程序性处理。
二、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条件
根据规定,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这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2.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也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这些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被告人不在案,且人民检察院未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也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法院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如果案件需要补充材料且人民检察院未在三日内补送的,法院也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在退回之前,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补送相关材料。
三、检察院案件处理流程
检察院在收到法院退回的案件后,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以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如果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依法进行起诉准备工作。这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程序。在起诉准备工作中,检察院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起诉做好充分准备。
3.在起诉阶段,检察院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检察院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在起诉过程中,检察院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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