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愿意再生育的夫妇,经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愿意再生育的夫妇,写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愿意再生育的夫妇需提交基本的相关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和现有子女合影照片及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材料)交单位、村(社区)审核、盖章、签署意见后送镇(街道)计生办。
2、镇(街道)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并上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镇(街道)提交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病残儿家庭申请再生育的须做病残儿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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