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后要做工伤鉴定还是伤残鉴定
首先应当进行工伤的确定性判定。
只有当取得了工伤确认决定书,才能确定受伤情形究竟能否归为工伤范畴。
若经证实的确属于工伤,接下来便需执行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步骤。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实则有着本质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伤残鉴定主要基于人损(即人身损害)的标准,这与人因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行为而遭受伤害的情况相似。
在人损的鉴定标准中,可能无法评定出相应的等级,从而直接影响到赔偿待遇的获取。
由于许多企业在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下,仅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而这类商业保险往往参照的便是伤残鉴定的标准,也就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工伤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最好
关于对工伤所导致伤残状况进行评价鉴定的最佳时机部分,则需结合受伤人员的个体实际情况来判断。
这里有几点需要特别强调的重要因素:
首先,伤病病情趋于稳定或者已经完全康复:该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应当在自身疾病状况已获得稳定或者已经从医院结束治疗之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
这通常被理解为受伤人员已经完成了诸如初期治疗等相关治疗措施,同时其身体上所受之伤也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水平。
其次,针对不同情况的评残时间:若受伤人员购买了意外保险,那么评残的时间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确定,可能会在180天之内或者更晚的时候进行。
当采用工伤标准进行评残时,一般来说,在治疗过程结束之后便可以开始进行评残工作。
对于诸如交通事故等需要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残的情况,则需要根据受伤部位以及受伤类型来做出相应的决定,可能需要在受伤后的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进行。
再者,地区差异性:由于各个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能存在着各自的规定与要求,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评残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上海市,对于一般的伤情(如骨折类)而言,评残的时间可能会设定在受伤后的第四个月;但是,如果涉及到关节处的骨折问题,那么可能就需要等待六个月以后才能够进行鉴定。
最后,特殊情况:对于那些大脑、眼睛或者肢体神经、精神方面遭受伤害的情况,一般建议在六个月之后再进行鉴定。
至于脊髓神经损伤,可能需要等待6—12个月的时间;而对于截瘫患者,则需要等待10—12个月的时间;至于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病人,则至少需要等到12个月之后才能够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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