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的装订、移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清单是否与案卷材料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如何等。人民检察院需要查明以上内容,以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案件是否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二、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的装订、移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三、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清单是否与案卷材料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如何?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诉 讼 文 书 和 技 术 性 鉴 定 材 料 如 何 装 订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分别装订。诉讼文书的装订要求较为严格,包括封面、书脊、骑缝章、印鉴、签章等部分。其中,封面应当载明诉讼文书的名称、文号、制发机关、签发人、送达对象、送达日期和签收人等信息;书脊应当载明书脊上的标题、作者、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版次等信息;骑缝章应当载明骑缝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信息;印鉴应当载明印章的种类、名称、印制机关、印制人、日期和文号等信息;签章应当载明签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信息。
而技术性鉴定材料则相对较为宽松,只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装订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由鉴定人出具,并加盖鉴定人的印章。
综上所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分别装订,且装订要求也有所不同。当事人在进行文书或者鉴定材料的装订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文书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总之,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也应当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以保证案件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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