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侵权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广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
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求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是否基于过错,法律并无规定。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加重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
广告侵权责任全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消费者权益受虚假广告侵害时,相关广告的资料和记录都在被告手中,消费者要证明广告中的一些虚假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对其他广告侵权人则没作责任归责规定,使得消费者主张广告责任时阻力重重,所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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