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关人身安全之人权保障,是家庭和谐的屏障,更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要元素,各个先进国家,无不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反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获得了明显且有效的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地方法规,29个省、区、市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生效标志着全国妇女的权益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以及实际的保障。2008年,全国妇联与其它六部委联合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稿,为中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建议。
为配合制止家庭暴力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支持全国妇联对反家暴工作不遗余力,本人促请国家制定全面、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的问题上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议:
一.统一反家暴法规的标准
现时全国很多的省、市和自治区都有针对反家暴的法规出台,但仍有部份的省、区、市还未制定相关的家暴法规,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未能确切利用司法的手段来控制家庭暴力的蔓延,为了避免各地方政府在面对家暴行为的态度、家暴犯罪行为的定义、执法形式和惩治罚则等问题上出现差异,建议制定全国通用的反家暴法规,并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隔代家庭及同性家庭等的受害人纳入家暴案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家暴法例的适用范围,让家暴防治工作深入全国各个地区,全面保障家暴受害人,以落实全面反家暴的效果。
二.综合性立法加强现行处理家暴案件的规范
现行的刑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家暴行为已有实质性规定,但具体操作的处罚措施以及执行方式还是比较模糊,例如当遇到家暴发生时要往哪个单位投诉,受害人报案后的安全如何获得保障以及会得到什么协助,行为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处罚如何确切被执行等实在问题的处理方法,还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加强现行各地方法制对家暴案件的处理规范。
三.制定全国性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综合性立法:
2008年8月,我国第一份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运用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为事后惩罚的补救手段变为事前保护的预防措施开辟了新途径。事实上,家暴受害人即使已向外寻求协助,亦不能排除其继续受滋扰的可能,引入“人身保护令”制度(包括“禁制令”、“迁出令”和“隔离令”),将民事责任列入反家暴法案的重要内容,不但免于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同时能够突出法制对家暴行为的禁制、预防和保护的功能,建议制定全国性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综合性立法,让防治家暴的工作更确实有力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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