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尾随妇女李某行至一胡同时,持刀威逼李某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120元和手机一部。当杨某转身逃离作案现场时,李某一边大呼“有人抢钱了”,一边紧追不放,被告人杨某遂将现金和手机仍在路旁(离现场10米左右)。杨某在逃离现场50米左右,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
分歧意见:
对杨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杨某实施抢劫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他虽然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和群众的抓捕,目的未能实现,犯罪未能得逞。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杨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已经得逞,符合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显著标志。何为“犯罪是否得逞”,在刑法理论上,长期存在争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称为犯罪目的说,此种观点主张以预期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认为犯罪是否得逞,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既遂,为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可称为犯罪结果说,此种观点主张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已实施犯罪行为而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产生犯罪结果的是既遂,犯罪行为未产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可称为犯罪构成要件说,这种观点主张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而犯罪既遂则已齐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本案中,杨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持刀威逼的暴力手段,劫取了被害人李某的现金和手机,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被害人追赶时抛弃财物的行为,只是犯罪得逞后对赃物的一种处理,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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