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中存在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情形,并不少见,一般情况下,都能相安无事各司其职,但是当实际出资人想转为显名股东,或出现挂名股东擅自质押转让股权等情况时,就会极易发生股权归属纠纷,需要在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谁拥有公司股权。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要确认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出资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实际出资人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股权后,实际出资人不一定就能成为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还需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才行,否则实际出资然只能确认拥有股权及相应的收益,不是当然就能成功公司股东的。
当然了,在实践中,影响股权确认的因素很多的,不管对挂名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实际情况不同,得出的结果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倘若有此需要的,建议先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后,妥善处理,避免讼累。
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隐名股东才有权利转让股权,代持股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是否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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