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地产开发项目迟延交房的困境时,广大购房业主应该及时采取书面方式,向负责项目开发的开发商递送催告函。通过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合同最后的履行期限,期盼开发商能尽快履行各项应尽职责,保障购房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经过多次催告且时间已达三个月之久,但开发商仍然未能妥善履行合约义务,那么购房业主便拥有了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权利。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必须承担合约违约所产生的各项后果,包括向购房业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用以补偿购房业主因为相关损失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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