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指运地海关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进行预录入,打印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4、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联系单》、《申报单》及其它有关批准证件及《发票》、《装箱单》、《提单》或《海运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5、对于需要办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首先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指运地海关办理关封交申报人带往进境地海关。
6、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后,对有关单证进行检查,核准后将单证制作关封交由申报人带交指运地海关。
7、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口货物运至指运地,并于到达后14日内向当地海关申报,在指运地办理查验、交税、提货手续。如果3个月内没有申报,海关有权将货物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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