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申报:
(1)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失;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正常死亡的损失;(五)企业买卖债券、股票、期货等发生的损失,基金和金融衍生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第十条规定,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请扣除。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造成的损失属于特别申报的范围,企业应将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等材料,并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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