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时效期间均设定为三年。
换句话说,自债权人得知或者理应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且至债务人被推定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过三年却仍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很可能将因为诉讼时效期限的届满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自权益损害发生后超出二十年的时间,即便存在个别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亦不会再给予保障,除非得到了权利人的正式申请并同意予以延期。
然而,尽管欠条作为债权的有力凭证,其法律效力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消失。
然而,若债权人在得知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之后,超过三年的时间仍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那么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的权利就有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期限的届满而失去。
因此,欠条本身并不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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