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前,高阳县的宋先生在清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被当地交警拖拖到汽车救援中心(当地的一家停车场)。取车时,对方竟告诉他还要交4970元的拖车费和停车费。4月17日,宋先生致电本报反映此事,质疑这种收费是否合理。为了解决此事,他已在保定和清苑之间往返了7次。
事故后,拖车费650元,停车费一天60元
4月17日,宋先生致电本报反映,2月5日,高阳县宋先生在清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被当地交警拖到汽车救援中心(当地的一家停车场)。4月17日早上8时许,清苑县交警大队打电话通知他去取车,但汽车救援中心却要求他交4970元的拖车费和停车费。
4月18日,笔者随宋先生前往汽车救援中心核实情况。途中,宋先生拿出17日在汽车救援中心被要价的录音。笔者听到录音中,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说:从2月5日至4月17日,拖车费是650元,加上停车费,总计4970元,每天的停车费是60元。
13时53分,笔者和宋先生来到汽车救援中心,整个停车大院看不到任何工作人员。笔者在门卫处了解到,现在还未到上班的时间,14时30分后可再来询问相关人员。
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
14时27分,笔者来到清苑县交警大队。办公室负责人葛根旺表示,处理交通事故车辆救援服务中的收费,是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共同拟定的相关文件执行的。
他拿出《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此外,他还告诉笔者,交警大队对社会救援机构开出的价目标准具有监督职责。对于笔者反映的问题,他将与事故车辆所在的停车场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如果停车场确实有违法收费的现象,会令其将多收的费用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汽车救援中心:否认4970元的收费
15时11分,笔者与宋先生再次来到汽车救援中心。当笔者询问工作人员,是否于17日上午9时13分告知宋先生要缴纳4970元停车费时,她一口否认,并向宋先生大声责问:我什么时候给你说过4970元,我给你说过吗?当笔者想继续了解相关停车费的问题时,她走出屋子,拒绝回答。
宋先生告诉笔者,此工作人员就是之前向他收费的工作人员。
交警40分钟后回复称费用清零
在从清苑返回保定的路上,宋先生得到消息,清苑县交警大队来电告知所有费用清零,不再由宋先生支付。此时,距离笔者从清苑县交警大队了解问题的时间,仅隔了40分钟。而但在之前,当事人为此事往返于清苑与市区之间已不少于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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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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