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期限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其为三年时间,此期限从权益受侵害者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之日(含该日)开始计算。
然而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权益受侵害之日已过去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则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不再提供相应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受侵害者所提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因此,当遇到类似于十多年后追诉欠债等情况时,可能已经超出了法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此时由人民法院审判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保护效果。
然而,若权益受侵害者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条件,那么追索欠款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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