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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