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市场就存在风险,有经营不善的风险、有内部侵权的风险、也有外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外部债权之所以存在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公司、个人的信用信息相对封闭,没有一个公开的信用系统监控。第二、公司有高度民主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就有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无情的压缩债权人的权益,将股东的权益“合法”膨胀。第三、对公司非法支配财产的行为目前控制不如人意,债权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法院处在中立的地位,当事人对债务人转移资产、关联交易、债务人股东抽逃资金等非法规避债务的行为取证手段受到限制导致举证能力不足。第四、立法的滞后,公司法又有出资不实的责任、抽逃资金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难看到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出台在前,公司法出台在后,在股东控制公司分割债权人的利益这一问题上司法救济的具体程序上规定不具体,这就给当事人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
一些企业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仍没有交易的安全感;一些企业采取现款现货,尽量缩小信用空间以减少风险。但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作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外债权的风险无法根本避免,企业应该采取一种更为主动的作法,即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企业清欠。本文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因此公司清欠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技巧之一。
目前企业的现金流动循环十分迅速,若企业无足够的现金加入资金循环,企业的获利的能力将十分有限,甚至可能因周转不灵而导致倒闭,所以企业清欠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清欠过程中要处理的两方面问题
一是实现债权,即应收款的回笼,这也是清欠的最终目的。二是调查工作。当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进行,从协商回款的角度出发,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为最终保障,完成下面的调查工作:第一、确定落实债权,固定证据;第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第三、调查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些是为实现债权做准备。
二、法律人员对不良债权应当全程跟进
销售人员注重的是销售业绩,法务人员侧重的是风险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销售部门的制度注重销售业绩与提成,对销售人员渎职造成的呆帐在制度中则可能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重视,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责任不明,反给人一种本应该如此无可奈何的感觉,是公司不能把风险防范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和具体员工的结果。而法务人员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观念,能够从小处着眼,从小处把关,尽可能的防止债权演变为呆帐。
进入清欠阶段,清欠工作最好是交由懂法律的人员来做,重点在于专业人员善于收集证据、有把待证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开庭举证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个别企业发货款项1000万元,只有发货单并没有收货人的签收单,接货人是否收到货物不能确认,应当起诉因证据不齐迟迟不能起诉,限自己于被动困境中,只能是延误时机。
三、构建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相对独立,企业对不良信号没有一个灵敏的反应。企业业务部门管理合同,财务部门应收帐单反映债权情况,货款的回笼在业务部门掌握。业务部门处理货款的优点是:第一、熟悉对方情况,掌握对方人员结构及经营地点等多方面的资料;第二、处理有一定的灵活性,能顺延付款期限照顾双方合作情谊,维持双方的友好关系。不利之处:第一、友谊冲淡公司的利益,使货款回笼时间一拖再拖,丧失机会。第二、侥幸心理强,易相信对方的许诺;第三、碍于情面,推迟上报。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的情况建立一个包括: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商帐管理制度的灵敏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大的公司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门或者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小的公司也应当设置类似的职能岗位,制订自己的商帐催讨措施,建立债权总表、债权年龄表、帐款催讨记录表,通过这三个表格反映公司应收款的总额、形成的时间,同时可以给应收债权的价值进行分类,哪些是可以实现的,哪些是贬值的,哪些是呆帐,从而有针对地催讨,这样也便于领导层管理。
四、转变讨债观念,寻找契机,实现债权
到期不能实现的债权都是不良债权。拖欠,钱的价值就会降低;拖欠,说明了对方履约能力在弱化,企业应当尽可能做到知己知彼,拒绝拖欠。
市场主体在交易的过程中是以利益为核心来决定自己的商务行为的,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企业的竞争应当是信誉、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不要太过担心因为讨债而失去商业伙伴。
五、选择恰当的方式实现债权
实现债权通常有以下方式:
(一)债务人现金履约;(二)债务人实物履约;(三)债权人转让债权;(四)债权人的互易债权;(五)出资不实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六)申请债务人破产;(七)追缴被抽逃的资产;(八)代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九)行使撤销权。
上述方法一步一步深入,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往往隐藏得较深,只有在认真清算时才能明确地呈现出来。私法实行自治,这是客观要求。司法机关没有过多的精力干预,工商部门的形式上的监管对债务人的消灭没有实质的效果。
债务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独立经营,作为平等主体的债权人不可能渗入得很深,很多的企业破产或是解散没有真正的经过清算,债务人自生自灭,甚至突然蒸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债权人。因此在对方还有能力偿还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尽可能简化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有法律,当事人之间也有协约,但当事人总还是有行业风险,也有合作伙伴有意无意转移的风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做好清欠处理,同时建立好企业自己的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构成一个体系,对合作伙伴静态的考察、动态的跟踪,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比较以前的屏障,商帐催讨作为交易后的关卡,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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