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3月31日,刘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C4****出租车由刘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至2007年4月1日。承包期限届满后,C4****出租车及其营运证所有权归刘某。刘某在营运期间,可征得某出租汽车公司同意后自行将出租车转让给第三人。”2010年1月16日,刘某与第三人万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刘某将C4****出租车转让给第三人万某。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万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另行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2010年6月、12月,县财政局分别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与《关于下达2009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补贴对象、范围为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等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个人,两笔财政补贴款共计6400余元。刘某和第三人万某均主张此笔出租车燃油补贴的所有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燃油补贴应归由刘某所有,不适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理由是:相关文件明确了2009年度成品油财政改革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油补贴应归由万某所有。理由是:刘某已将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了万某。
【评析】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中的模式为:A与B之间签订合同,A征得B同意下可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C。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A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C,由C承受A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本案中,刘某与第三人万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由刘某将C4****出租车转让给第三人万某。之后万某再与A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模式为A与B之间签订X合同,然后A先与C签订Y合同,再有由C与B签订X合同。本案中的模式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中的模式实质上是一样。第二种意见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忽略了燃油补贴并非依据合同约定所能取得的权利,而是国家给予实际经营者临时性的补贴,是法定取得的权利(与合同上法定的抗辩权不同,抗辩权可随之移转),自然而然此种权利亦不能伴随合同权利义务移转而转移。从另外一个角度,国家燃油补贴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应的调研基础上,故对于2009年度的石油、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政策之制定实施必然具有相应的滞后性,故县财政局下发两个通知的时间亦相应地延后。本案中C4****出租车2009年度的实际经营者是刘某,其在2009年经营车辆期间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其运营成本加大,第三人万某在此期间并非C4****的经营者,其利益并未因此导致受损。故根据国家发放燃油补贴的文件精神和“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两笔燃油补贴款应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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