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办公厅申请行政许可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室进行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和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和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技术转让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技术转让。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驳回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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