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新政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妻子未就业,可享受丈夫单位的生育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新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即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哪些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何办理手续?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一)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三)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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