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城西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青海湖湟鱼)案3件4人之后,近日,该院又审结一起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扈某某、潘某某被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另案)、扈某某,于2006年2月9日在青海湖北岸“烂泥湾”水域非法捕捞湟鱼100斤。被告人潘某某以每斤1元的价格收购,在运往西宁途中被海北州渔政支队查扣。2007年6月2日至7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扈某某、史某某(另案)分别或合伙4次在青海湖北岸“烂泥湾”水域非法盗捕湟鱼。其中3次由被告人潘某某指使冯某某以及潘某某本人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收购并在西宁市销售。2007年11月18日被告人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在青海湖北岸“烂泥湾”水域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捕鱼的事实经过。
西宁市城西法院审理后依据有关法律,分别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犯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