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律师注销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
律师执业证
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
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和投诉案件的证明
律师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律师死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律师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师的情形本人又不愿意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防城港律师注销许可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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