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产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承担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的20%。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超过上述病种定额标准一倍以上,经申报与审核退出病种临床路径的,个人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和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的20%。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结算,结算标准参照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四)按规定转扬州市域以外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结算(低于限额的按实结算),其限额标准参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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