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因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引发的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形成的有关协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协议,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项目合同等
本解释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捐赠、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割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第二条在《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订立的投资合同,人民法院不得以合同无效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无效为理由予以支持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签订,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三条当事人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第四条规定禁止的领域内提出的投资合同无效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投资受到限制,当事人以违反《限制准入特别管理办法》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符合特别准入管理办法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支持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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