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全文共22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具体内容及执行程序上皆有开创性的亮点,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提供了可供一体遵循的准则。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特色
特色一:确定公示原则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由曾经的选择性公示变为原则上无条件的实时公示,市场主体一旦违法必须公示留档,是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有力约束,同时强力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公示的责任和义务。
特色二:明确公示范围
《规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明确限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为公示范围,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进行公示。
特色三:规范公示途径
《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本着方便公众查询的原则,设定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一是对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及各类专业网站等,对其他主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
特色四:细化公示内容
一是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二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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