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撤销权之过程中,债权并非必然须已届满期日。
撤销权乃指在特定情势下,当债务人为减少自身之资产、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之举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上述行为予以撤销。
举例来说,倘若债务人有将已经到期之债权予以抛弃或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等行为,且此种行为对债权人构成损害,则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所为之行为。
即使在此情况下,债权尚未到期,但只要此类行为对债权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债权人仍然具有行使撤销权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全文3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