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向您介绍,若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的彩礼,男方是有权要求女方予以返还的。
然而尽管存在这种返还彩礼的法律情况,这并不意味将全额退还所有赏赐。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并决定返还金额时,通常会依据双方共同生活长度、是否已经生育孩子、财物的实际使用、双方财务状况以及赠予金额的大小、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返还比例。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我们往往不会支持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两年;
2、即使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仅仅共同生活不足两年,但是他们却育有孩子;
3、所收到的彩礼确实被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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