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个人对车辆的拥有率与日俱增,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您对车辆报废标准知道吗
我国于去年5月1日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了新的报废标准。新规定要求: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等业务;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
并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温馨提示:
一、如果您的家里有3个审验周期未年审的车辆请及时审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车辆报废年限参见附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私自将报废车转卖、变卖,车辆一经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违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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