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父债子偿"原则。
鉴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具体的个人,由于该负有债务的父亲唯独处于特殊性的地位,尽管他的子女可能与其具有浓厚的血脉联系,然而作为非特定的债务人,他们在道德和社会规范上并未产生相应的偿还义务。
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父母不幸离世后留下负债累累的局面,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也需要承担偿还相关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