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拆迁
时间:2024-01-25 22:25:32 4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拆迁

1、因征收拆迁和征收方发生的纠纷,多是行政诉讼,收费标准相对越高。级别高的律师,办案经验更丰富,更有可能为被拆迁户争取到更多的补偿款。律师收费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客户的诉求,客户的数量(个体或者集体诉讼),客户的委托事项来综合决定的(即工作量)。在业内普遍采用的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2、律师收费主要包括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相关的费用。其主要是差旅费,因为该类案件,普遍是委托的本省以外的律师办理,所以产生出差的费用是必然的。这项费用根据案件办理的进展实际产生。现实中,多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

3、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按件收费参考】

(1)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律师收费注意事项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三、请律师有些什么好处

1、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诉讼涉及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聘请了律师,则能全面控制和防范诉讼风险。

2、作为原告请律师能全面提出索赔请求,作为被告则能与对方权利对等。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提出全面的赔偿,并指导当事人或者由律师完整的收集证据,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请求得到支持。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样可以与之对抗,维护正当权益。

3、请律师能减少当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会和法院打交道,特别是碰上不讲理的对方,一个普通人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请律师以后就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少了很多烦心事。请律师更容易胜诉,索赔更充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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